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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弒母后又要殺姐自稱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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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6-10-14 00:01

    【byb.cn 】(來源:檢察日報)2016年8月4日,經安徽省合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合肥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永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辦理過程中,圍繞著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檢察官做了大量工作。


  逆子弒母


  2015年11月18日,劉永強故意殺人案移送合肥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葉娟娟擔任此案的承辦人。


  現年56歲的劉永強沒有工作且長期酗酒,每月靠女兒接濟生活。2015年3月與老母親共同生活后,母親對他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不滿而經常指責他,他對此很不耐煩,曾經動手打過母親。2015年6 月1日清晨,母親讓劉永強幫著買副老花鏡,劉永強從菜市場一攤點上買了一副,回家后老母試戴后覺得頭暈,便讓他退了。劉永強非常生氣,上去拽住老母讓她和自己一起跳樓。母親拼命掙扎,劉永強竟然將老母拖至客廳按倒在地上后,用力掐母親脖子,直至母親死亡。

  殺死母親后,劉永強認為自己生活窘迫是同母異父的大姐李某造成的,他想將大姐也除掉。劉永強清楚李某探望母親的時間在早上8點左右,接下來的幾天,每天這個點兒,他都手持兇器等著李某。6 月4日早8時許,李某像往常一樣,回家探望母親。當她拿鑰匙打開門往屋里走時,劉永強舉著一把錘子朝她頭上砸去。李某趕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鄰居奪下劉永強手中的錘子將其推回房間,并報了警。劉永強被抓獲歸案。


  兩次鑒定


  歸案后,偵查機關于2015年6月15日申請合肥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劉永強是否具有精神疾病進行鑒定。鑒定報告認為,劉永強系“酒精依賴綜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礙”患者,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受精神疾病影響,對自身作案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可是,在對案件情況及劉永強在案發(fā)后的表現情況進行審查后,葉娟娟對劉永強的刑事責任能力產生了疑問。她認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長期飲酒導致的酒精依賴綜合征,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精神病人的范疇?案卷材料里證人證言證實,劉永強常年嗜酒,不務正業(yè)、游手好閑,打牌賭博,酒后生事,導致親情疏離。從劉永強本人的供述來看,案發(fā)后劉永強對其作案的動機、過程都能作清晰穩(wěn)定的供述,對其殺死母親后的一些舉動,也都能給予解釋;劉永強的弟弟、女兒也反映劉永強無精神病,家族無精神病史。


  到看守所提審時,承辦檢察官從不同渠道調查了解劉永強的精神狀況。據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反映,羈押期間劉永強精神狀況正常,意識清醒,生活能夠自理,生活起居正常,能夠適應同監(jiān)室人員的集體生活,能夠保管好自己的衣物用品等。根據以上種種,承辦檢察官認為劉永強上述行為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似乎不符。


  為進一步確定劉永強的真實精神狀況,確定酒精依賴綜合征是否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精神病人范疇,承辦檢察官建議對劉永強再作一次鑒定。根據《人民檢察院訴訟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合肥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并要求對劉永強的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鑒定。2016年3月3日,偵查機關委托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劉永強是否具有精神病進行鑒定。該所依法鑒定后得出鑒定意見:劉永強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前后兩份鑒定對劉永強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征的結論一致,但對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結論不一,到底應該采信哪份鑒定?經過認真審查,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上海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與劉永強的真實精神狀況更為吻合,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劉永強提起公訴。


  認定罪名


  2016年6月28日,該案在合肥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永強故意剝奪二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過詳盡的舉證、質證、訊問后,犯罪事實已很清晰。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方為劉永強作激情殺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辯護;劉永強本人也辯稱自己患有精神病,但公訴人以翔實有力的證據,對此進行了反駁:


  第一,激情殺人是指本無任何殺人故意,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將人殺死的行為。但本案中,被告人劉永強僅因瑣事對被害人心存怨恨,被害人并無嚴重過錯以致引起劉永強情緒強烈波動,精神受到強烈刺激的行為。在殺害母親后,劉永強又預謀殺死李某并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劉永強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激情殺人。


  第二,關于劉永強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公訴人指出,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劉永強長期大量飲酒,其精神及軀體均對酒形成依賴,已經形成酒精依賴綜合征。劉永強具有自私、以自我為中心,計較個人利益,易將過錯歸咎于他人,且暴躁易沖動的個性特點,由于長期嗜酒,其原有的個性缺陷更為顯現。在本案中,劉永強認為自己的現實處境是家人造成的,對老母、大姐心懷怨恨,其弒母之后又殺姐,表明其作案具有現實心理背景及客觀現實基礎,符合其個性素質,并無精神病癥狀的影響。他具有完整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2016年8月4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下達了判決書,認定檢察機關指控劉永強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認定劉永強在該案具有完全刑事能力,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永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劉永強上訴。日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黃驪 葉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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