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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從三鹿事件得出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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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09-3-4 10:14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聽取和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審”草案中出現了設立食品安全監(jiān)管委員會、約束名人代言、優(yōu)先民事賠償等亮點,從中不難看到三鹿事件的影子。

???  在三鹿事件之后進行的網絡調查中,“明星應當為其所代言的問題奶粉承擔責任”的觀點獲得了半數以上網民的支持。不過,廣告法對于問題廣告的處罰對象僅限于廣告主和經營者,要求代言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草案規(guī)定名人代言將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具有填補法律空白的意義。中國民眾對于廣告的信任度高達35%,名人“忽悠”對食品安全的危害可以想象。但是,上述防“忽悠”條款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卻值得推敲。

???  根據草案,名人代言承擔連帶責任的前置要件是,他們推薦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這里,“不符合標準”到底是實質上還是形式上的不符合,沒有明確界定但卻至關重要。如果要求名人代言的食品必須在實質上符合標準,這顯然超出了代言人的能力范圍,他們并不具備甄別真假優(yōu)劣的能力。以此為尺度要求代言人承擔關聯責任,不僅不公平而且也沒有實際執(zhí)行的可能性。形式上的符合標準,即擁有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就意味著該食品安全可信,這一點對代言人來說應該不難做到。但是,三鹿事件中的明星代言恰恰發(fā)生在食品安全證件齊全的情況下。如此以來,這樣一個“名人代言需擔責”的條款除了警示意義之外,并不具備多大實際執(zhí)行的價值。

???  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期望,最靠得住的還是嚴格有力的政府監(jiān)管。三鹿事件的發(fā)生除了提示單個監(jiān)管部門的敷衍與松懈之外,亦不乏對整個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的改革警示。2003年食品藥品監(jiān)督局的成立,并沒有讓人們看到中國FDA的橫空出世。2004年多部門分段管理機制的確立,進一步加大了部門間統(tǒng)籌協調的難度。三聚氰胺事件爆發(fā)之后,奶站到底歸誰管理的推諉和追問,更是對多頭管理的合力與效率提出了嚴重質疑。

  食品安全法“四審”草案終于提出,國務院設立國家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至少,它將解決同級別機構之間協調不靈的問題。但是,如果食品安全委員會仍停留于虛設的協調機構性質的話,中國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離集中高效的要求,離大部制改革的方向,都還存在不小的距離。

???  “四審”草案中增加的另一個亮點,是對責任企業(yè)的賠償順序作出了重要調整。三鹿事件中發(fā)生了企業(yè)破產與患兒賠償的嚴重沖突,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受害者賠償屬于未決訴訟,與一般債權一起列于清償序列的最后。按照這樣的法律邏輯,受害患兒但很難得到合力賠償。最后,有關方面通過建立賠償基金的方式,成功地避開了法律窘境。草案規(guī)定,食品企業(yè)既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將優(yōu)先民事賠償責任,其用意顯然在于防范三鹿事件中出現的漏洞。但是,當企業(yè)資產無法承擔賠償義務時,消費者將通過何種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依然是待解的問題。三鹿事件中出現的賠償基金制度,并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固定。

???  也許法律永遠不可能顧及所有尚未發(fā)生的情形,法律需要在實踐之中變得豐滿和成熟。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得以執(zhí)行才能展現其威力和魅力。特侖蘇中的OMP問題并不存在法律的漏洞,但它仍然一度讓民眾困惑不已,根源便是法規(guī)沒有被嚴格執(zhí)行。有了食品安全法之后,三鹿事件的魅影到底還會不會出現,也許并不是求諸幾頁法律文本能夠得出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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